第75424294号“华瑶氏”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74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合酿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禹霖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华瑶氏(福建)控股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合酿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华瑶氏(福建)控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424294号“华瑶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瑶氏”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米酒;清酒(日本米酒);威士忌”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661865号“华氏”商标,第8287854号、第59058664号“华氏烧坊”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茴香酒(利口酒);餐后酒(利口酒和烈酒);葡萄酒”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并易造成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24294号“华瑶氏”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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