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34281号“THE RAWD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83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湖南鸿大茶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千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北中兴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南鸿大茶叶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北中兴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034281号“THE RAWD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HE RAWDA”指定使用于第30类“袋泡茶;速溶红茶”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与其在先获得授权的“RAWDA”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异议人所指的“亚哈控股有限公司(HoldingYaraSarl)”在非洲知识产权组织获准注册的“RAWDA”商标在我国并未获准注册,因此对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交的茶叶出库验收单、出口货物报关单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因此我局对异议人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34281号“THE RAWD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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