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46804号“天淑草谷”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82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州连阿品日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泓标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口市真源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连阿品日化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周口市真源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146804号“天淑草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天淑草谷”指定使用于第35类“张贴广告;货物展出”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247663号、第68927687号“天淑TIANSHU”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类“美容面膜;染发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的相关规定,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46804号“天淑草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