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02503号“酷猫酷狗”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0 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76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于亮
  异议人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于亮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402503号“酷猫酷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酷猫酷狗”指定使用在第31类“宠物食品;动物食品;狗食用饼干”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547697号“酷狗”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音乐制作”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413287号、第28995634号“KUGOU”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1类“宠物食品”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服务上的“酷狗”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赖以知名的服务具有一定差异,故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02503号“酷猫酷狗”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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