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09798号“膏时丽”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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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76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趣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趣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509798号“膏时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膏时丽”指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粘合剂和胶水;墙纸用黏合剂;除油漆外的水泥防水化学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0850779号“时时丽”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7类“乳胶(天然胶);工业用乳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3224001号“时时丽”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类“胶溶剂;工业用化学制剂;除油漆外的水泥防水化学品”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09798号“膏时丽”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