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11539号“兰皙蔻”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9 2025-02-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48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莱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谢云智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莱雅公司对被异议人谢云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611539号“兰皙蔻”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兰皙蔻”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整形外科;美容服务;理发”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3168039号“兰蔻”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美容服务;理发;化妆师服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被异议商标在部分指定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化妆品;香水”商品上的“兰蔻LANCOME”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且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异议人具有知名度引证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11539号“兰皙蔻”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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