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398550号“巨量鹰抖JULIANGYINGDOU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24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代表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电影人联盟(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电影人联盟(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3398550号“巨量鹰抖JULIANGYINGDO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巨量鹰抖JULIANGYINGDOU及图”指定使用于第41类“流动图书馆;摄影;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画展服务;动物园服务”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358915号“巨量宝”商标、第36008886号“巨量引擎OCEAN ENGINE”商标、第32411176号“巨量引擎”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流动图书馆;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录像带发行;电视文娱节目;娱乐服务;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导游服务;动物园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组织彩票发行;室内水族池出租;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组织抽奖”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包含汉字“巨量”,且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相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异议人在本案中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的请求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398550号“巨量鹰抖JULIANGYINGDOU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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