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22451号“HORW”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08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昌敏
异议人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苏昌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5122451号“HORW”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ORW及图”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运动套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736328号“HOKA及图”商标、在先申请的第69365815号“HOKA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设计构思、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22451号“HORW”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