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34003号“中和山野农夫”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1-2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42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戴文宇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戴文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334003号“中和山野农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和山野农夫”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非活);牛奶制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41841号“农夫山泉”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果汁饮料(饮料);食用碱水;豆类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原料、生产工艺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41685号、第7317428号“农夫”、第25247755号“农夫NONGFU”、第3287872号“农夫蔬果”、第25242267号“农夫山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制食品;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并使用于“水(饮料)”商品上的“农夫山泉”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该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不具有密切关联,双方商标的使用方式和商品的销售渠道及对象等完全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和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34003号“中和山野农夫”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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