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84033号“大师荣耀”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1-2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38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南山区麦舟波策电子商务工作室
  异议人荣耀终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南山区麦舟波策电子商务工作室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084033号“大师荣耀”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师荣耀”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创作广告材料;提供社会媒体领域的商业信息;商品进出口代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263875号、第43983098号、第66879845A号“荣耀”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通过体育赛事赞助推广商品和服务;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定向市场营销”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场所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给予其“荣耀”商标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就是否给予异议人商标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作出评述。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84033号“大师荣耀”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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