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56187号“FDR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25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612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马梓衡
  委托代理人:广东尚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汪芸洁
  异议人马梓衡对被异议人汪芸洁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4856187号“FDR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DR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动物皮”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162270号“FD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成品衣”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显著,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缺乏事实依据。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56187号“FDR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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