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55783号“箭牌小王子ARROW PRINC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46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箭牌智能科技(张家港)有限公司
  异议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箭牌智能科技(张家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355783号“箭牌小王子ARROW PRINC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箭牌小王子ARROW PRINCE”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验手纹机;考勤机;可视电话;摄像机;电子监控装置;照相机(摄影);电开关;遥控装置;电锁”商品上。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的“ARROW”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与中文“箭牌”已形成对应关系,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和该商标对应中文在文字构成、字母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抄袭、摹仿。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注册易误导公众,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55783号“箭牌小王子ARROW PRINC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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