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06082号“FEZNER”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0 2025-02-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47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乙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乙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106082号“FEZN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EZNER”指定使用在第11类“风扇(空调部件);通风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空气或水处理用电离设备;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干燥装置和设备;个人用电风扇;电热服装;洗浴用微气泡发生器;卫生器械和设备;照明设备和装置”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19308号“FAENZA”商标、第5791853号“FAENZA”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水龙头;蒸汽浴装置;压力水箱;小便池(卫生设施);坐便器;卫生器械和设备;照明器;煤气热水器;空气冷却装置;恒温阀(加热装置零件);水过滤器;电暖器”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字母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相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06082号“FEZNE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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