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987502号“CLEAR FISH”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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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78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只鱼网络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牌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合达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一只鱼网络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合达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5987502号“CLEAR FISH”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LEAR FISH”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防水服;腰带”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第75608582号“FISH及图”、第75342093号“AFISH及图”、第70018599号“A FISH”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内衣;服装;睡衣裤”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内衣;内裤;服装;防水服;鞋;靴;帽;袜;手套(服装)”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文字“FISH”,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87502号“CLEAR FISH”商标在“内衣;内裤;服装;防水服;鞋;靴;帽;袜;手套(服装)”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