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810573号“黑白控”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79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菲仕兰康必奶荷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北京大旺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汴京药业(山东)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菲仕兰康必奶荷兰有限公司、北京大旺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汴京药业(山东)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3810573号“黑白控”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黑白控”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糖”等。   异议人菲仕兰康必奶荷兰有限公司引证在先申请第66655900号“黑白 BLACK&WHITE”、在先注册第10744860号“黑白”、第10744859号“BLACK WHITE”、第10615017号“黑白 BLACK&WHITE及图”、第7487827号“黑白淡奶 BLACK&WHITE MILK及图”等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牛奶;牛奶制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该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第70229577号“黑白 BLACK&WHITE”、在先注册第70229577A号“黑白 BLACK&WHITE”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咖啡;茶”与该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该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黑白”,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该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该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该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本案中,该异议人请求对其“黑白 BLACK&WHITE”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但该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北京大旺食品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第1157621号“黑白配”、第1610887号“黑白配”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糖”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10573号“黑白控”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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