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55318号“思蕴纯”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3 2025-02-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77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汉高股份有限及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云采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汉高股份有限及两合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云采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755318号“思蕴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思蕴纯”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第5类“减肥茶”、第10类“眼科器械”、第35类“广告”、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等商品或服务上。异议人对第3类的初步审定提出了异议。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404491号“丝蕴”商标、第21286795号“丝蕴菁萃”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化妆品;护发素;香精油”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55318号“思蕴纯”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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