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79627号“唯爱尚鼎”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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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71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苏镜洋
委托代理人:广州百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尚鼎(乳山)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苏镜洋对被异议人尚鼎(乳山)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779627号“唯爱尚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唯爱尚鼎”指定使用于第35类“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市场营销”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123597号“爱尚鼎”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商业橱窗布置”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方式、内容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八)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79627号“唯爱尚鼎”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