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368365号“N RVINA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70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谢荣初
  委托代理人:广州百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阿娜斯塔西亚贝弗利山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谢荣初对被异议人阿娜斯塔西亚贝弗利山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69368365号“N RVIN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 RVINA及图”指定使用于第8类“眉毛镊子;电动和非电动脱毛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439611号、第69043072号“NAVINA 雅维雅及图”商标指定使用于第8类“修指甲成套工具;修指甲工具”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具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八)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368365号“N RVINA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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