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35529号“IERO”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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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90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欧伊特兰斯梅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飞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欧伊特兰斯梅里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飞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535529号“IER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IER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化妆用具;保温瓶;清扫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2079885号“IBER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化妆用具;梳;梳子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梳;牙刷;化妆用具;清扫器”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35529号“IERO”商标在“梳;牙刷;化妆用具;清扫器”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