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85570号“根果源”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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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79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济世康乾中医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启轩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云南金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济世康乾中医研究院对被异议人云南金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4685570号“根果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根果源”指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信息代理;商业专业咨询;商业中介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外包服务(商业辅助)”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406316号、第23406409号、第23406980号、第62121059号、第62130501号、第62133172号、第62136703号“根果源”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3类“洗发液;干洗式洗发剂;护发素”、第5类“饮食疗法用或药用淀粉;药草;药用草药茶”、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可下载的影像文件”、第29类“豆奶;燕麦浆;花生浆”、第30类“谷类制品;谷粉;豆类粗粉”、第35类“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网站流量优化”、第42类“药物开发服务;开发医药制剂和药品;医学研究服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产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85570号“根果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