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59159号“BYROYAL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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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12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皇家宠物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何雨霏
异议人皇家宠物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何雨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659159号“BYROYAL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YROYAL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1类“植物;活动物;新鲜水果;谷(谷类);树木;新鲜蔬菜;动物食品;宠物食品;宠物饮料;动物饲料”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861879号“皇家宠物食品ROYAL CANIN及图”商标、第7799866号“皇家宠物食品ROYAL CANIN及图”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树木;新鲜的园艺草木植物;活动物”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包含“ROYAL”,且含义等相近,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侵犯了其在先的商号权,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59159号“BYROYAL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