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753965号“虞美邦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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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17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州市美帮祈富文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睿咨询(广东)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艳红
异议人广州市美帮祈富文仪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艳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753965号“虞美邦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虞美邦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531529号“美邦祈富BGI-WAP M及图”、第54485850号“美邦祈富MAGI-WAP及图”、第62920045号“美邦色彩”、第69542034号“美邦童话”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753965号“虞美邦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