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997869号“JMEISH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61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吉珀可莱集团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伯鹏
异议人吉珀可莱集团对被异议人郑伯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5997869号“JMEISH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MEISHI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类“洁肤乳液;睫毛膏;化妆粉;化妆品;美容面膜;牙膏”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068733号、第22068841号“JM及图”、第62422195号“JMSOLUTION”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个人清洁或祛味用下体注洗液;家用化学清洁制剂;鞋油”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申请注册了四百余件商标,其中不乏与他人具有一定独创性或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有多件已被相关权利人提起异议,该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对其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及商标设计创作来源亦未作出合理解释。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近似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不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97869号“JMEISH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