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06106号“HYPER”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94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汽埃安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永华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澄鲜部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腾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汽埃安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澄鲜部落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4606106号“HYP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YPER”指定使用在第27类“地毯、垫席”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且已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67183991号“HYPER GTS”商标、第65196593号“HYPER ET”商标以及在先注册的第67191416号“HYPER SSR”商标、第67195796号“HYPER GTR”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小汽车”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06106号“HYPE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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