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341622号“GRAMICC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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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91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幻彩魔娱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北京幻彩魔娱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4341622号“GRAMICC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RAMICCI”指定使用在第4类“润滑油、燃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651823号、第1934734号“GRAMICCI”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8类“仿皮革、动物皮”、第25类“服装、婴儿服装”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文字相同,构成近似商标,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其注册并使用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的第1934734号“GRAMICCI”商标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予以扩大保护,但异议人对此提供的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另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我局核实的情况表明,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自2022年至今在多个类别上已申请注册五百余件商标,其中包含有“COLLARS&CO”“GOAT FUEL”“REVVITY”“CHET LO”等多件与他人已在先实际使用且具有一定独创性或知名度的商标文字相同或相近的商标,上述情形难谓巧合和正当,其中部分已被我局驳回或被相关企业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申请。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主观恶意明显,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41622号“GRAMICC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