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765465号“聪慧象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81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州市美帮祈富文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睿咨询(广东)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莉
  异议人广州市美帮祈富文仪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765465号“聪慧象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聪慧象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41类“教育;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娱乐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943039号“聪明象”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41类“培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书籍出版;娱乐服务”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及方式上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汉字构成及含义上较为接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765465号“聪慧象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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