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91005号“锦绣嘉仁”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9 2025-02-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61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安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许纯嘉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律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安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许纯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091005号“锦绣嘉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锦绣嘉仁”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果汁;制饮料用糖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42914号“锦绣”、第5205809号“锦绣黄山”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制饮料用糖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91005号“锦绣嘉仁”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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