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415766号“益圣泉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58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蚌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富靖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诚标网(河南)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蚌埠)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富靖投资有限公司(原名称:占小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4415766号“益圣泉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益圣泉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2类“乳清饮料;果汁;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20893号“圣泉 SHENGQUAN及图”、第1203316号“圣泉及图”、第5429926号“圣泉纯”、第5662642号“新品圣泉”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水(饮料);饮料香精;无酒精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主体文字“圣泉”,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15766号“益圣泉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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