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427526号“HENRY DEA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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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4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601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亨利迪恩公众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仟禾源知识产权(厦门)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西安市临潼区玉宝服装店
异议人亨利迪恩公众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西安市临潼区玉宝服装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44427526号“HENRY DE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ENRY DEAN”指定使用在第21类“食物保温容器、肥皂盒”等商品上。 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并不足以证明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具有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因此对于异议人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并不足以证明被异议人与其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明确知晓,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损害其商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之前,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在先实际使用与被异议商标文字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亦不足以证明其商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关的行业领域内,通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因此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亦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427526号“HENRY DEA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