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512035号“柿也小吉”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24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609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迷鹿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迷鹿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4512035号“柿也小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柿也小吉”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糖”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417714号、第66355183号“荔小吉”,第52492165号“刺小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咖啡;甜食”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12035号“柿也小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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