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918365号“HOL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24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593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平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宁波欧拉电器有限公司
  异议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宁波欧拉电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2918365号“HOL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OL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水加热器”。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985232号“HLA”、第47626390号“海澜之家HL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加热用锅炉”、“锅炉(非机器部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部分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英文部分在字母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918365号“HOL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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