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513287号“高企京选”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49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衡水高企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衡水高企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2513287号“高企京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高企京选”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6372810号“京选”、第30585731号“京选JD”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市场营销研究;计算机录入服务;商业审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京选”,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服务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513287号“高企京选”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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