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571014号“DREAM COC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76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获嘉县乐优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获嘉县乐优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571014号“DREAM COC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REAM COCO”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衣液;清洁制剂;香精油”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303973号“I LOVE COCO”商标,在先注册的第150743号“COC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的“香皂;肥皂;香;熏衣草水;唇彩”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DREAM COCO”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部分文字“COCO”,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71014号“DREAM COC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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