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64831号“创始天和烧春”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16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贵州王汉清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晓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松阳
  异议人贵州王汉清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松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064831号“创始天和烧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创始天和烧春”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烈酒(饮料);红葡萄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4916366号“传世天和烧坊”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烈酒(饮料);烧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汉字均含有“天和”,且被异议商标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被异议商标易使消费者认为其为异议人的系列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64831号“创始天和烧春”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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