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67779号“NANNAN RU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27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莓什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莓什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067779号“NANNAN RU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ANNAN RUN”指定使用在第35类“张贴广告;广告宣传;广告版面设计;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簿记;文字处理;为他人订阅报纸;广告文本的出版;寻找赞助;职业介绍”服务上。异议人引证的第13610849号“NANONAN”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橱窗布置;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67779号“NANNAN RU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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