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907912号“DYG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78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通睿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德国大艺机械机电工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好好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德国大艺机械机电工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3907912号“DYG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YGG”指定使用于第7类“冲击扳手;手电钻(不包括电煤钻);电动扳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60872745号“DAYI”商标,在先注册的第16609402号“大艺”、第22613439号“D&Y”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电动扳手;电子工业设备;光学冷加工设备”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用于“非手工操作的手持工具”商品上的“大艺”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文字区别明显,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07912号“DYG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