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30632号“宋情郎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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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03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肯德基国际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宋清宝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细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异议人肯德基国际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宋清宝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4930632号“宋情郎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宋情郎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9类“烤肉;烤鸭;食用调和油”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408167号、第59755341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肉;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干食用菌”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图形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并且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30632号“宋情郎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