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58062号“派赛奇”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75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派特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派特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458062号“派赛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派赛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用营养食物;医用营养饮料;兽医用油脂;兽医用生物制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07688号、第12108444号“派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分别为第5类“片剂;药用胶囊”、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方式上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55501号“水派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医用营养品”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各种针剂、片剂、药用胶囊”商品上的“派奇”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区别,故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58062号“派赛奇”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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