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481888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78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丹阳市烨亚光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佑裕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丹阳市烨亚光电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佑裕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68481888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11类“运载工具用灯;汽车灯;摩托车车灯;运载工具用照明装置”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69266258号“图形”商标申请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根据我国《商标法》申请在先的原则,被异议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481888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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