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914272号“焙大师吉利丁GELATIN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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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18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嘉利达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建紫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嘉利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建紫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3914272号“焙大师吉利丁GELATIN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焙大师吉利丁GELATINE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但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已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为一定范围相关公众知晓,亦不足证明被异议人与其存在合同、业务往来等特定关系,故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对第2019303935620号外观设计享有的专利权,并提供了相应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及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但是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外观设计专利在整体上可以区分,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异议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侵犯其著作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14272号“焙大师吉利丁GELATIN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