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19345号“特耐仕仟思板 TELAISHI TRESPA NL”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87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千思板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威尔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异议人千思板国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威尔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119345号“特耐仕仟思板 TELAISHI TRESPA N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特耐仕仟思板 TELAISHI TRESPA NL”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胶合板;贴面板;纤维板”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664198号“TRESPA”、第2018641号“千思板”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建筑用非金属板;建筑用非金属板材;建筑用非金属隔板”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19345号“特耐仕仟思板 TELAISHI TRESPA NL”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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