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969176号“SCHIESSER BABY”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01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聚龙企业(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闾诗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聚龙企业(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闾诗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2969176号“SCHIESSER BAB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CHIESSER BABY”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药茶;婴儿食品;医用营养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390114号“SCHIESSER”、第71441537号“SCHIESSER BABY 舒雅宝宝”、第37083601号“1875·舒雅内衣 SCHIESSER”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童装;女士内衣”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SCHIESSER”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969176号“SCHIESSER BABY”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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