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990629号“豫升”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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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95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郑州市惠济区豫升创客培训中心
被异议人:安阳豫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郑州市惠济区豫升创客培训中心对被异议人安阳豫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5990629号“豫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豫升”指定使用于第16类“小册子(手册);海报;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上。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办学证明、异议人在先以“豫升”教育品牌办学的照片、异议人“豫升”教育品牌部分校区场所照片、异议人出版使用的“豫升”教育品牌书本教材照片、异议人在网媒中宣传推广“豫升”教育品牌的截图、异议人微信公众号截图、“豫升教育”品牌加盟合同、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豫升”是异议人在先使用于“教育”服务及“教材”等商品上的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被异议人法定代表人曾为异议人安阳市分校加盟商,因此,其对异议人在先使用的“豫升”商标理应知晓。在未经异议人授权的情况下,被异议人将与异议人商标文字构成相同的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在“小册子(手册);海报;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90629号“豫升”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