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885988号“阳光药无忧”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93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昱极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昱极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53885988号“阳光药无忧”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阳光药无忧”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7118817号“阳光保险集团 SUNSHINE INSURANCE GROUP及图”、第13827214号“阳光私人订制”、第6548705号“阳光之道”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传播;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辅助”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此外,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第1类、第3类、第5类、第9类、第10类、第16类、第29类、第35类、第41类、第42类、第44类等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590余件商标,其中“阳光医生”、“阳光孝无忧”、“阳光宝贝医生”、“阳光康无忧”、“阳光药无忧”、“阳光养老”等100余件商标与异议人的“阳光”系列商标近似,此情形难谓巧合。对此,被异议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对其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综合考虑被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可以认定被异议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意图,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885988号“阳光药无忧”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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