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96387号“AMOITONG”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40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夏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中源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源测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夏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源测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896387号“AMOITO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MOITON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测量器械和仪器;精密测量仪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605338号、第3628775号、第26095437号、第30874424号“AMO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测量仪器;臭氧发生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构成、整体外观不易区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96387号“AMOITO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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