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20451号“97香”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52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南宁市翔发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中企联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钦州市钦北区中秀大米加工厂
  异议人南宁市翔发农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钦州市钦北区中秀大米加工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120451号“97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97香”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473734号“九七香”商标、第47792457号“九七香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谷类制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均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及服务内容,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20451号“97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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