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31280号“HETTCSH”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47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海蒂诗市场及销售有限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东
  异议人海蒂诗市场及销售有限两合公司对被异议人李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631280号“HETTCSH”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ETTCSH”指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铰链、金属合页”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09467号“海蒂诗”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6类“家俱金属部件、金属铰链”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经马德里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48170号、第1188584号“HETTICH”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6类“五金器具、小五金器具”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损害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31280号“HETTCSH”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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