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442697号“迪柯文官”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0 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76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州迪柯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赖奕成
  异议人广州迪柯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赖奕成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3442697号“迪柯文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迪柯文官”指定使用在第18类“狗鞋;动物服饰;鞭子;动物用挽具;鞍具”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10014号“迪柯尼”、第42476511号“迪柯尼DIKENI”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8类“鞍具;动物用套;宠物服装”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42697号“迪柯文官”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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