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407122号“领创电商”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53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领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图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领创空间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领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领创空间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3407122号“领创电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领创电商”指定使用在第42类“人工智能技术领域的研究”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253818号“领创”商标、第42530784号“领创”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艺术品鉴定;(人工降雨时)云的催化;无形资产评估;替他人称量货物;质量控制;质量评估;质量体系认证;气象预报”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形式及服务内容等方面差别显著,不属于类似服务,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07122号“领创电商”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