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83693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6 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54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美迪乐华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郑宝锋
  异议人美迪乐华公司对被异议人郑宝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083693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童装;婴儿全套衣;鞋;鞋垫;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1950428号“MAURICE LACROIX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外套;裤子;T恤衫;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脖套;服装带(衣服);睡眠用眼罩;手套(服装)”。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构图设计及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近似。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83693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